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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祁进玉 | 土族的土司制及其式微

祁进玉 边疆时空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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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进玉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族学学会秘书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民委领军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首席专家。


摘要:土司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体制。自元至明、清,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土司制是一种重要的民族地区管理制度。随着中央政府权力的增加以及其实力的巨大膨胀,因为地方政权或地方势力的崛起或存在,对中央政府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对于少数民族以及边疆地区实行的“土司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所以,在中原以及汉族地区行之有效的“流官制”最终取代被统治者仅仅作为一种权益之计而不得不为之的封土司民的治理模式,便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关键词:土司制 改土归流 僧官制 羁縻


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的统治特意实行不同于中原内地的一种羁縻制。唐朝初、中期时,几位皇帝在思想认识上比较开明,对于周边少数民族都意存羁縻,不甚歧视。唐高祖李渊主张“怀柔远人,义在羁縻……就申好睦,静动息民。”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部落皆依朕如父母。”正是由于唐朝中央政府心存“怀柔远人、义存羁縻”的思想,唐朝在周边地区设置了很多羁縻府、州、县。《新唐书》卷四三《地理志》记载:


自太宗平突厥(贞观四年,公元630年),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


林幹认为,羁縻府州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所受的上级管辖机构与中原内地不同;其二,羁縻府州大多设在少数民族原来生活的地区,其疆界也是以各该少数民族的部落作为州县的范围;其三,羁縻府州向朝廷应负的政治义务很轻,但从中受到的经济利益则较多。如对于归附朝廷的少数民族来说,他们对中央王朝的“朝贡”,在经济上并没有多少负担,其形式大于内容。仅仅通过朝贡,以表明对朝廷中央的臣属关系;但在每一次朝贡中,却从朝廷中央获得不少回赐,回赐物品大多是实用的器具和珍贵的缣帛。这实际上是以“朝贡”——“回赐”的特殊形式,双方进行物物交换。章群在其《唐代蕃将研究续编》(1990)一书,将汉代以来的边政分为三个系统:


第一是羁縻州府系统。汉代立西域都护,目的就在经营西域。西域都护以外,尚有护乌桓校尉,以至东汉的度辽将军、使匈奴中郎将、护羌校尉,到唐代的各都护,都属于这一个系统。

第二是对外经营系统。汉代立西域都护,目的就在经营西域。西域都护以外,尚有护乌桓校尉,以至东汉的度辽将军、使匈奴中郎将、护羌校尉,到唐代的各都护,都属于这一个系统。

第三是边界镇守系统。唐代节度使的全衔,皆有“镇守”两个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所立的十个节度使,几乎全在边界。


章群认为,第一系统的羁縻州府与第二系统的对外经营系统之不同,在前者属于地方行政系统,有治所。第二系统与第三系统的边界镇守系统之不同,在前者常出击,中国领土之广大,或者说国力之扩张,常由都护拓展得来。镇将与节度使,则主防守。章群也指出,唐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也有参与戍边军队镇守边防的情况,一般而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别投募,包括“客将”在内;一种是唐室用其部众。用其部众为兵,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授其酋帅以军衔,使统其部众作战;一种是直接用其部众,或使其酋帅统领,或否。两种情况的分别是,一以酋帅为主,一以部族为主。元朝时,甘青土族地区辖属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元朝中央政府对土族首领都分别授以官职,令其统治土族。元王朝先后封祁贡哥星吉为金紫万户侯,任甘肃理问所土官;李赏哥为西宁州同知兼指挥使;李南哥为西宁州同知……元王朝的这种作法,是唐、宋王朝对边远地区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位,授以名号”的继续,通过土官管辖当地的各族百姓。在元朝时,现今青海(除黄河以北地区外)和甘肃东、中、南部地区分布隶属于陕西行省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忽必烈采取了胡汉分治的办法,将巩昌(今陇西)、临洮、平凉、庆阳四府农业区并隶于陕西行省,而把牧业区划归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元代甘青地区最大的土官是陇右望族汪氏家族的子孙。据记载,公元1235年,蒙古王子阔端率军攻打陇右时,金朝巩昌便宜都总帅汪世显“率军民万家为口十万来降”。此外,临洮的赵阿哥潘家族、祁望家族、巩昌李节家族等也是元朝世系的土官。

自明至清,基本上也是延续了元朝的治边方略,继续实行“封土司民、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明朝的北部边防,除了大量修筑长城外,还在沿边设置了九个军事重镇,统称“九边镇”: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山西、延绥、宁夏、固原、甘肃镇等。此外,明朝还在北部边疆地区设置了很多卫指挥使司和千户所,简称“卫、所”。这些卫、所都是军事建制,其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是羁縻性质。对于这些羁縻卫、所,明朝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部落的首领为卫、所长官,仍令统领其部众,驻居原地,从其本俗,并给以经商贸易的方便。另外,明朝对于愿意前来归附的蒙古各部首领、贵族和官员,实行怀柔和优抚的政策,对于他们分别封以官职,作战有功的更是论功行赏。明朝统治者出于对巩固边疆地区的需要,制定了一整套土司贡赋、承袭的制度,这就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备。所有土司,均由朝廷任命,颁发印信、号纸,承袭须经中央政府批准。政府对土司首先要征收赋役,改变了以往只征收土贡、不征田赋的状况。同时,土司必须受地方长官约束,有驻防、守御之责,随时备征调,这比以往的土酋对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也大大进了一步。曾经在青海土族地区长期传教的比利时神父许让认为,毫无疑问,无论是明朝的汉人皇帝还是满清皇帝,都把土司制当成权宜之计。明王朝一旦强大和享有内部的和平,就设法吸收自治的夷狄人的领地和边界的首领,如果有可能就把他们变成汉人。只有在无法吸收他们的时候和地方才容忍他们。因此,土司制可以当然地看成是明代的汉人出于边界防卫而不得不接受的一种策略。他们的想法是在他们自己和内亚的吐蕃、新疆、蒙古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区。在许让神父看来,明朝花费心思建立起像元代那样作为“边界护卫”而存在的土司制。新的汉人统治者非常高兴接受边界小的部落首领的归顺,这些小部落的首领取得了他们的地方权力和威望,作为交换,他们愿意在边界抵御他们自己的亲属、蒙古人、蕃人。这个策略是汉人熟悉的传统的“以夷制夷”。不过,中央王朝同时准备在没有边患时革除这些边界首领,把这些土司们的领地归到汉人直接征税区,其属民直接由汉人的流官管理,即所谓的“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一旦确立之后,土司在中央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下,建立了一整套统治机构,包括设立土司衙门、监狱、土差、土兵。而据《明律》规定,各级土司还可以依据当地或本民族的习惯法订立“土规”、“土律”等各种法规,以确保、巩固土司的权威与统治。陈永龄认为,土司制度就是:“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土司与土民的关系是与土地密切相联的。土司的土地本为公有制度,按照过去的法律是禁止自由买卖的。凡在土司辖区耕地的人自然就成为土司的百姓,受其统治,并按照一定的规定向土司负担一系列的纳租和服役的义务。实质上,土司在政治上是封建统治者,在经济上就是当地最大的地主,而土民就是他的农奴了。据杜玉亭(1987)、李世愉(1998)等人的研究,土官泛指土职其人,土司不仅泛指土职,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府机构或衙门。明朝中叶以前的所有土职称之为“土官”,明中叶之后开始出现土司之称。及至清,土司之名后来居上,成为对各种土官土司的通称。

历史学家吴晗指出,明王朝对西北少数民族的统治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用其酋长为卫所长官,世世承袭;一种因其土俗,建立寺院并赐侣封号,通过宗教治理当地人民。明朝时,土族地区修建了很多藏传佛教寺院,明成祖授给宗教上层人士如寺主、活佛等印诰,认可他们的社会地位,他们往往“欺凌贫民”。从清朝康熙朝开始,官方意识到宗教的重要影响力,对于信仰藏传佛教的藏、土、蒙古等民族实施“因俗以治”的统治政策,沿袭土司制和僧管制的双重管理体制。许让神父认为,喇嘛教在土族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官方极力笼络藏传佛教上层人物和西北地区的各家土司,辅之以流官治理,最重要的政策之一便是分化瓦解各族群之间的联系,强化各族群之间的社会边界和人为构建族群间之鸿沟,这一点可以从历史史料的相关记载和保存的官方档案中可以找到蛛丝马迹。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佑宁寺二世章嘉被清王朝封为“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章嘉呼图克图”。另外,佑宁寺二世土观被封为“静修禅师驻京掌印喇嘛土观呼图克图”,同出于佑宁寺的二世松布被封为“呼图克图”,以后历世皆承袭此封号。清王朝优待和极力笼络土族地区的宗教上层人物,给予他们特殊的荣誉和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初衷在于利用土族地区的高僧和藏传佛教寺院在蒙藏地区的深远宗教影响力,以便于加强对土族和蒙藏地区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利用藏传佛教来“宣扬妙法”,以达到“裨助于王化”的目的。

蒙古帝国与元朝时期安置西北土官的机构主要有:一是畏兀儿亦都护政权;二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及其下属机构;三是阿姆河、别失八里、阿力麻里、甘肃和陕西行省及其下属的路、府、州、县。一般根据边疆民族的社会状况因俗而治。元时,在西北民族地区任用土官。土官受命后成为朝廷的命官,由中央政府授予“宣敕”、“虎符”等。为了防止土官利用从属关系培植地方势力,蒙古统治者也实行土流参治的方法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元代时,在今土族地区主要的土官有吐蕃人李喃哥、畏兀儿人薛都尔丁、蒙古人祁贡哥星吉。到明代形成李土司、西祁土司(祁贡哥星吉)和冶土司(薛都尔丁后裔)。这些客籍土官世代驻守该地,必然与当地各族交往密切,从而逐渐被同化。黎小苏在其《青海之土司》(1934)一文中对于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有如下描述:


土司为封建时代之遗物,前清时甘肃改省,以各土司有捍卫之劳,无悖逆之事,仍旧设置,故今日青海、甘肃两省仍有土司制度存在。现在杂居各县,部落甚多,相传为吐谷浑之后裔。大都为元后始行归顺,乃授封改姓,世袭其职,或从回教,或同番俗,或与汉人同化。各土司之辖境大小不等,惟各不相属。其职世袭罔替,名称有指挥使、佥事、同知、宣慰使、土千户、土百户等。 


早在蒙古人统治时期,在西北地区就封授了大量土官。到了明代这些地区的地方势力更加强盛,于是采取“以本地之人,司本司之事”的措施,在西北甘青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并将之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理体系和常态化辖属机制。当时“西鄙来降者,辄授以职,使率其部落以卫边塞。”“甘肃临边土司星罗棋布,惟蒙番二族为多,回汉族次之。”

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对于边境民族向来持有两种政策,若其听抚,则置以官位,实行羁縻;不听抚,则以武力代剿抚,这就是“德以绥远,威以摄服”的政策。简单地说,就是威德并施的政策。元初,为了稳定和治理这个民族众多而易于滋生事端的西北边疆地区,中央政府亟需一种变通的治理对策。据《皇清职贡图》记载:


按明史西羌族类最多,其散处河湟洮岷间者为中国患尤剧。元于河州设吐蕃宣慰司统治番众。明设西宁等四卫土官与汉官参治,俾其世守。


当然,除了封授土官,明朝在西北地区建立卫所制度。卫所制度是一种农兵合一的制度,卫所的守将和士兵亦兵亦农。卫下设千户所、百户所。明代边疆地区的卫所有管军、领土、治民的权力。即具有军政合一的性质。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遣西宁州同知李喃哥等招抚其酋长,至者亦悉授官,乃改西宁州为卫”,委任李喃哥为指挥。该卫主要土官有副千户祁贡哥星吉(其孙祁贤升卫指挥佥事、指挥使)、故元甘肃行省右丞祁朵纳尔只失结为西宁卫指挥佥事、李喃哥任指挥同知,上述三位均为土族地区的土司,被委以重任。明代,西北甘青地区的土司“秉忠效力,惟中国之命是承”,其主要职责是朝贡、听从征调、护送使节和僧人、保境安民、守卫边塞等。

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官员进入西北民族地区招抚,鼓励故元官吏、土官、部落头人、宗教首领入京朝贡。洪武时规定:“部族之长,亦许岁时朝贡”。高士荣对于明代的朝贡体系有如下论述:这种“朝贡表明了西北少数民族对中央的臣属关系和承担的义务;封官、赏赐既是明王朝对地方首领行使职权,又是笼络手段。因此,明代少数民族的朝贡既是少数民族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的表现,又是经济联系的一种特殊形式。”然而,西北地区的土司更多的职责仍然是“居则侦保,警则捍卫”。明朝初期,朝廷将一些元朝官吏及当地一些少数民族部落首领,安置于青海东部及甘肃中部,其中有蒙古人、汉人、藏族,称为“土官”,划给土地、准其扩充部落并统治其居地属民。入清以后称为“土司”,经过漫长的岁月,这些土司及其部属均成了今日土族的一部分。分布在今互助地区的有祁土司、纳土司、陈土司共6家土司。西北诸土司在明代的防务系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所谓扼控西北地区、抚谕诸番的前哨阵地。

明朝政府在甘青地区设立卫所,在河州卫和其它西番诸卫建立“土流参治”的政治管理体制有其特殊的目的和诉求。明初,虽然收复了西北甘青地区,但是败退到漠北的蒙古人始终是明王朝的只要威胁和心腹之患。除了蒙古遗部及其潜在的威胁,散处甘青地区的西番对于明政府也是潜在的隐患,如何消除这两方面的威胁和隐患?这是明朝政府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此,《明史》有明确记载:“原夫太祖甫定关中,即法汉武创河西四郡隔绝羌胡之意,建重镇于甘肃,以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明史》(卷三三〇)中对于西番有着较为详尽的记载,如“西番,即西羌,族种最多,自陕西历四川、云南西徼外皆是。其散处河、湟、洮、岷间者,为中国患尤剧。汉赵充国、张奂、段颖,唐哥舒翰,宋王韶之所经营,皆此地也。”明初,中央王朝对待“北虏”与“西番”的策略有所不同,首先是“拒虏抚番”,其次是隔绝“虏番”。所谓“备虏十九,备番十一”,“制西番以控北虏”表述的就是明朝政府明确的战略思想和策略布置。终明之世,这两条是作为既定国策奉行的。甘青地区河州卫的建置是一个模式,它标志着朱元璋在甘青地区创立“土流参治”的开始。继洪武四年河州卫建立,西宁、洮州、岷州、庄浪、临洮等卫所次第设置,一批批元故官、土官及各地的部族首领随即编入各个卫所,令之世守。利用他们的势力和影响,控制“番众”,稳定地方。从明代历史上考察,甘青地区的“土流参治”制度,以流管土,以土制番,是很有远见的一项战略措施,在安定西北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明末,西宁土司李土司“所辖仅万人”,东、西祁土司所辖土民“十数万人”,明廷常以“土人补将校”。足见甘青土司力量强大和明廷对他们的倚重。陈永龄在《青海土族政治的演变》(1955)一文中对于土族地区的土司制是如此描述的:


明朝以前,青海土族的政治情况,我们现在还不清楚,明太祖(朱元璋)代替了元朝的统治以后,在青海土族地区,对授了当地原有的地方官吏,(包括汉族、蒙族、维吾尔族和土族,其中以蒙族最多)为土司,来统治这地方的土族人民。这些地方官吏都是元朝旧臣,在明初陆续归附明太祖的。土司是世袭的(关于土司制度的起源、官位、等级等可参考《明史》土司列传)。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一直维持到民国以后,到1929年青海建省设县才完全取消。


陈永龄等人结合杨应琚编纂的《西宁府新志》对土司的记载,认为青海土族的土司都是由明、清相沿下来的,完全是武职土司,在西宁卫所东部驻屯;而且土司的成分包括有汉族、蒙古族和维吾尔族。除了土司制度之外,土族地区还有另外一种政治管辖制度,即土官制。明朝末年,西藏地方势力在青海土族地区建立了寺院(佑宁寺,又名尔郭隆寺,称为湟北诸寺之母)。寺院的建成与当地土族十三个部落的努力支持分不开的。这十三个部落的头人后来便由西藏达赖喇嘛封授为土官,来管理寺院附近地区的事务。土官也是世袭的。这些土官不是明、清封建王朝所封,他们并不受土司的管辖。土官制度也是1929年青海建省设县时才完全取消。这十三位土官由于其所承担的职司和僧俗身份的不同,一般分为6类:第一种,“昂锁”,多为俗官,共三个,规定父子世袭,但凡遇到世袭困难时,兄弟中的喇嘛者也可以世袭。所以,昂锁官职僧俗皆可世袭。第二种,“杨司”,一般只有一个,为俗官,父子世袭,管辖有百姓和土地,即其辖地在今互助土族自治县西桦林。第三种,“官尔”,有两个,即巴洪和沙瓦,都是俗官,父子世袭,辖有百姓和土地。第四种,“尼日湾”(藏语称为“红布”),只有一个,是藏族。亦为俗官,父子世袭,辖有百姓和土地。第五种,“尕尔哇”,皆为僧官,共有三人,规定只能是师徒世袭,辖有部分土地。第六种,“博勒混”,共有三人,其中有一名是藏族。据陈永龄等人在《青海土族的政治演变》一文中的记载:


在过去的历史年代中,互助县土族十三部落,每隔一二年就要给西藏贡献布施,“博勒混”就是献送布施的领队代表,都是俗官,父子世袭,但并不管辖有百姓和土地。以上十三名土官中只有两名是藏族,其余十一名都是土族,说明在明末时代土、藏二族在互助、乐都一带杂居的情况。


但凡封有土官的土族地区,大多是封建王朝势力较弱的地方,却是寺院宗教势力较强的地方。从整个土族地区的情况加以判断,土司在土族地区有着较强的权势,而土官管辖的百姓和土地也相对较少,权势较小,社会地位也较低。

尽管1930年以后,土官的社会地位已经不同于往日,土官和普通百姓并无两样。但是从寺院方面来看,仍旧承认这些土官的旧日的地位。陈永龄认为,寺主与寺院关系的联系,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时依然未变。

青海原各土司没有象蜀黔土司那样“纵部劫掠”,“行贾梗绝”,“称兵作乱”,“柴鹜难驯”,自明到清初,有“捍卫之劳,无悖叛之事”。(《清史稿·土司六》)在明朝,“李氏、冶氏皆膺显爵而建功勋”,“且俊秀读书,亦应文武试,如祁伯豸兄弟已登科目,立功名”。(《西宁府新志·官师·土司》)因为各土司所管民户较寡,土地较少,又与汉民“错杂而居”,众建少力,“故土官易制,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柴鹜难驯也”。(同上)甘青土族地区土司制的存废与清代以来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雍正初年,青海的罗卜藏丹津蒙古部叛乱,清廷派年羹尧、岳钟琪平定了叛乱。甘青土族地区的很多藏传佛教寺院也被牵连,有“湟北诸寺”之称的佑宁寺也没有得以幸免,寺院被焚,却藏活佛等人被杀。此次事件平定之后,清朝政府调整了地方政治体制,在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和权力的同时,也封授了一批土司。然而,也有一些官员提出应该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强化中央对西北甘青地区的管控。如《河州志》卷二记载,河州知州王全臣曾于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奏请甘青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文中列举了土官霸丁占地、欺凌百姓鱼肉乡里的种种劣迹。川陕总督岳钟琪于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奏请在河州、洮州、岷州“无庸设立土千百户,但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久则化番为汉,番作边地良民”。


随着中央政府权力的增加以及其实力的巨大膨胀,对于少数民族以及边疆地区实行的封土司民的“土司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因为地方政权或地方势力的崛起或存在,对中央政府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在中原以及汉族地区行之有效的“流官制”最终取代被统治者仅仅作为一种权益之计而不得不为之的封土司民的治理模式,便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高士荣认为:“民国时期,西北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土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二是部落制的逐渐解体和地主经济的发展,严重打击了土司制度;三是清代在部分地区改土归流,严重削弱了土司的势力;四是改土归流也是在土司与地方政府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之下产生的。”清代雍正年间发生在西北的罗卜藏丹津反清事件(公元1723-1724年)和清末咸丰、同治时期甘青地区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公元1860-1867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甘青地区土司的势力。清王朝平定叛乱后,废除了撒拉族的土司制度,而土族土司有的迁居西宁,不敢袭职;有的逃往藏区,自动放弃累代相传的封建特权。到民国初年,土族16家土司只剩8家。经此变故,土族土司的权力也极大地被削弱,其职责也已经发生变化,主要是一些行政性事务,如征税、派差以及行使司法权,土司的土兵人数大大减少。据记载:1930年,土族土司势力最大的祁土司辖土民1054户,男女大小共计6031人,有寺院4座,僧40余人。军队方面,有土千总1人、土把总2人、马兵50人、步兵100人。

土司的规模及设置在各土司中有一定的差别,但土司都是本部族的酋长,又代表封建政权行使其对该部族的管理权,辖区内的兵、刑、民、财等行政、司法、军事大权均由土司掌握。土族地区土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比利时神父许让认为,整个土司制的基础是有权力将其属民束缚在首领和领地上。属民的首要义务是永远不遗弃其领主。属民及其后代被拴在一根永远无法脱离的锁链上,他们不能自行离开自己的领主而到别的领主那里。在先前蒙古尔(土族)的习惯法里规定,对试图遗弃自己领主的人要判死刑。在清朝的最后50年间,当这个权力减弱时,出现了许多背叛的事。甘青地区的土族土司制由于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而面临着即将分崩离析的危险的境地,这些土族地区的土司家族也自身难保了。许让神父一边在土族地区传教,一边搜集有关土司及其属民的口述史资料,他讲述了一个土司因属民逃亡而引发的长达二十余年的无果诉讼案例:


大约1890年,几群蒙古尔人加入到称作“十大族”的蕃部落,这个部落住在古浪辖区的Hasi滩(今天祝县哈溪镇)。这些蒙古尔人是不同土司的属民,他们离开他们的主人,中止对其主人的任何忠诚。因为这种背叛是大规模的,并损害着土司的特权,土司们集体向在碾伯、平番、西宁以至兰州的汉人法庭控告,要求引渡那些不尽职的属民。他们坚持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力,但是二十多年的诉讼毫无结果,到1914年还是没有任何判决。灰心丧气的土司们吞下了这个苦果。他们古老的制度堡垒打开了,并且注定要毁灭。1918年,我在Hasi滩看到了那些背叛的蒙古尔人,他们的女人们仍然戴着与蕃人不同的蒙古尔头饰,穿着蒙古尔服装,他们还是仍然说蒙古尔语,但以两代后,他们就会成为蕃人。


离开土司的这些土司的属民,还要面对寺院僧侣们奴役的命运变化。许让神父提到了属于李土司的另一群属民离开了他们的领主,不再忠诚于他,他们到天堂寺(今天祝县天堂镇)的领地里生活。他们遇到了麻烦,因为寺院的活佛命令他们穿蕃人服装。许让写道:


尔郭隆寺(佑宁寺)的松巴活佛(松布)得到了一块原属于住在莫伯胜辖区北部的蒙古人的领地。他把几群蒙古尔人集中起来,并建立了四个蒙古尔村子,每个村名用的是这些人以前所住的村子的名字。这些蒙古尔人仍然承认对他们的领主的义务,承担劳役和其他的服务,但不承担土地税,他们的土地税要上交活佛。


许让指出,上述这些事实证明,土司的部族制度到清代末年时基本上已经面临崩溃的境地,同时也说明,土族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这块1368年皇帝赐给他们的领地变得太狭小了。辛亥革命推翻清朝以后,在西北地区存续了几百年的土司制度赖以安身立命的政治基础不存在了。民国成立后,改西宁办事大臣为青海办事长官,1913年,改为蒙番宣慰使,1915年又改为甘边宁海镇守使,隶属于甘肃省政府。民国元年,甘肃省议会提议实行改土归流,但是议案没有获准通过。但是土司制度的存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也不可避免地要迎来被废除的一天。近代中国政治演变及其进展,使得土司制的存废已经没有了悬念,剩下的只是这种制度究竟能延续多长时间的问题。

1926年西宁县农会会长蔡有渊要求甘肃省政府废除土司制度,由他出面向甘肃省政府呈控土族土司李沛霖等八家,省政府曾令西宁行政长官林竞会同教育厅长马鹤天查办此事。林竞等建议“令伤西宁县布告土民,对于国家应尽义务,以后与汉回人民一律平均负担。一面通派员绅指导土民不再受土司之重叠压迫,以为自动请求改土归流之计划。”(参见民国二十年八月十三日蒙藏委员会咨文)并希望土司“自动请求改土归流”。这一建议曾由甘肃省政府核准施行。此后,土民纷纷自动请求脱离与土司的关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废除土司一事被暂时搁置下来。

1929年青海建省,土族土司制度仍然存续。西宁县长陈宗汉“将所有差徭直接向土民派收,各土司均无异议”。并向青海省政府建议取消土司制度。

1929年青海世袭土司李承襄、祁昌寿、纳守业、吉树德、汪吉祥、李沛霖、祁钦恩、赵永鳌等具名《青海省土司李承襄等呈请将土司制度另易名号不轻事改革文》一文,呈报南京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请求保留土司制,并要求“体令前勋,注销旧案”。此事一经新闻媒体曝光,立即引起全国开明人士与新闻界的关注,并引发土司制存废问题的讨论与热议。

1929年青海建省,1930年新设立互助县和西宁县,地方政权及其建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分明已经威胁到了从明初沿袭至清末的土司制。青海建省前夕,土司虽然很多都名存实亡,但是原来的土地剥削并未减轻,反而加重。因有些土民地区已归各县政府管辖,又多加了一份差徭负担。如马鹤天对1927年青海土民承受的双重负担如此描述:“碾伯西宁等县各土司治下之人民,大半租其土地,如农奴之于地主。又照例每年籍婚嫁丧祭之名,任意摊派。现在各县又令土民与汉民平均担负差徭,不啻两重负担。”

青海省国民政府以马麒主席名义,向南京国民政府呈递《青海省政府咨请蒙藏委员会取消青海土司呈文》一文,要求取缔土司制度的公文。1931年,土族土司李承襄等迫于民众及地方政府的压力,分别呈请国民党政府蒙藏委员会及青海省政府,“将土司制度另易,并将土兵改编”。青海省政府遂正式呈请国民政府“明令取消青海省土司各职”。

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明令撤销土司一案”的决议,下令撤销土司制。至此,在土族地区存续了六七百年的土司制度被正式废除。然而,青海省政府仍然为“体恤该土司等起见……一由县政府所收该土司原有地粮内,每年酌给若干,以资瞻养,并体察情形,各予以区长、村长名义”。青海省的土族土司制度虽然因被取消而废除了,但是这些土司们依然是衣食租税的小封建主。

改土归流以后,在政治上废除了土族土司制度,与此同时土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改流以后,土民人身得到了一定的自由,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土族地区在设县以前,属民对土司有纳粮的义务,属民纳完土司的粮,不再向政府的大仓纳粮,由土司向大仓纳粮。自1930年以后,土族土司制度被废除,土司原来管辖的百姓、土地,一律由县政府直辖,农民直接向大仓纳粮。随着保甲制度的推行,为了清理原土司属民地产地权,于1935年后,青海省政府在土族地区清丈田亩,换发地契。有的土司(如祁土司等)原先土地甚多,出不起丈地款,便放弃地权,改为由谁种地谁出丈地款并领地契。于是,原先租种土司土地的广大属民,由此取得了地权,成为有耕地的自耕农民。这是土族历史上一次规模较大的地权转移。1953年,中央民族学院土族调查组提供的《青海土族基本情况摘要》一文中对于土族政治制度的简略描述如下:“明清以来,青海土族大部分地区受土司统治,小部分地区受与宗教寺院有关的土官统治。1929年青海建省设县后,土民全归县政府管理,土司土官名存实亡。解放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互助县土族自治区(县级)于1954年2月21日正式成立。”

自此,在中国历史上存续了几百年的治理少数民族与边疆地区的“封土司民”的土司制最终寿终正寝,烟消云散了。


【注】文章原载于《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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